壹般來說,船旗國有權管轄發生在船上的犯罪。換句話說,日本政府有權管轄在日本船只上犯下的罪行。但是,壹般來說,這種情況是通過協商解決的。
如果船沒有國籍,那麽犯罪可以由“那群人”所屬的國家來管理。但是如果他們的罪行符合海盜的定義,任何國家都有權治理他們。
第101條海盜行為的定義
下列任何行為均構成海盜行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機組人員或乘客出於私人目的對下列人員犯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拘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
㈠在公海上針對另壹艘船只或飛機,或針對另壹艘船只或飛機上的人員或財產;
㈡對待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船舶、飛機、人員或財產;
(b)任何明知船舶或飛機已成為海盜船或飛機而自願參與其活動的行為;
(c)煽動或故意便利(a)或(b)項所述行為的任何行為。
第102條軍艦、政府船舶或政府飛機因船員叛變所為之海盜行為。
軍艦、政府船舶或政府飛機因船員叛變而從事第壹百零壹條規定之海盜行為,並控制該船舶或飛機者,視為私人船舶或飛機所為。
第103條海盜船或飛機的定義
如果處於支配地位的人打算利用船只或飛機從事第101條所述行為之壹,該船只或飛機被視為海盜船或飛機。如果該船只或飛機被用來從事任何此類行為,上述規定也適用於該船只或飛機仍在實施該行為者控制之下的情況。
第104條海盜船只或海盜船只或飛機國籍的保留或喪失
雖然船只或飛機已成為海盜船或飛機,但仍可保留其國籍。國籍的保留或喪失由最初授予國籍的國家的法律決定。
第105條扣押海盜船只或飛機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個國家都可以扣押海盜船只或飛機或被海盜扣押並在海盜控制下的船只或飛機,並逮捕船上的人和扣押船上的財產。拘留國的法院可決定施加的懲罰,並決定對船舶、飛機或財產采取的行動,但須受善意第三方權利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