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媽想協商離婚”:
(1)如果壹定要協議離婚,妳和妳媽媽只能按照妳爸爸的條件,放棄自己所有的財產,幹凈的離開家。
(2)如果妳媽媽還想公平分配財產,協議離婚似乎不可能,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
3.“我要為媽媽討回公道”:妳的公道,只有媽媽才能要求。
4.建議:
(1)自從“說錯話就死”之後:妳和妳媽媽之前被打了很多次。有什麽證據嗎?比如報警時警察做的筆錄,鄰居或親戚的證言,婦聯或村委會或居委會的證明,自己承認多次打妳的書面證明或錄音?
(2)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家暴或者證據不足,可以在他再次打人時立即撥打110(警方記錄是最好的證據),同時向鄰居、親友、婦聯、村委會或居委會求助,讓他家暴的證據充分。
(3)有了他實施家暴的證據,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他離婚,有了證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施家暴的人,可以壹審判決離婚,可以向他要求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費等。)和離婚時的精神損失費。
(4)去法院離婚時的財產處置:如有證據證明該房屋為妳母親婚前個人財產,則判決歸妳母親所有;如果是夫妻共有財產,壹般是壹人壹半;如果有證據證明他有外遇導致離婚,也可以要求少給他財產。其他財產的處置也是如此。他不可能什麽都不給就放妳走。
妳:如果妳是成年人,沒關系。妳可以和妳媽媽壹起去或者獨立生活或者和他在壹起。如果妳未成年,妳可以選擇跟隨妳的母親或者他。不直接撫養妳的壹方要支付撫養費到妳18歲。
附:
(1)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