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開庭前的調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決於是否達成協議,協議是否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在交付前反悔的,該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庭前調解註意事項:1。調解應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如果壹方不同意,就不能進行調解。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法院壹般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載明調解達成的內容。3.法院的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時生效。如果壹方在送達前反悔,法院需要及時做出判決。訴前調解是法院立案前的壹種調節方式,也是法院的壹種分流方式。近年來,法院案件呈幾何級數增長,人多案少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因此,訴前調解可以幫助當事人更快地調整矛盾糾紛。庭前調解是法院立案後,開庭前的壹種調解。兩者的區別在於法院是否立案,如果都由法院組織,效果是壹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