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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文明祭祀條例

第壹條為樹立文明祭祀新風尚,推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祭祀用品的制造、銷售和使用。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祭祀,是指對死者的悼念、安葬、緬懷和悼念等活動。第四條堅持教育引導和源頭管理的原則。倡導鮮花、互聯網、植樹、文明祭祀等低碳環保方式。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做好祭祀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祭祀管理工作。第六條民政部門是祭祀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落實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祭祀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林業、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職責。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祭祀的宣傳教育,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開展文明祭祀宣傳,營造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

學校應當開展文明祭祀教育,培養學生的環保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文明祭祀的宣傳,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抵制不文明祭祀,文明環保祭祀。第九條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造和銷售以燒紙、紙錢、紙錢、紙紮、錫紙等為材料制作的各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禁止在縣(市、區)主城區焚燒、拋撒由燒紙、紙錢、紙棒、錫紙等制成的影響生態環境的各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主城區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合理劃定,並向社會公布;主城區範圍應根據城市發展實際合理調整。第十條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縣(市、區)主城區焚燒、拋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焚燒祭祀用品的,由林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予以處罰。第十壹條祭祀管理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祭祀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處分。第十二條本條例自65438年6月+10月+2020年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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