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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的法律規定

通行權是指不動產壹方因自然環境條件決定沒有其他出路時,通過相鄰另壹方的土地和通道的權利。壹方必須經過相鄰方使用的土地的,應當允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壹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築物內歷史形成的通道。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清除堵塞物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支持。但是,如果有條件再開壹個渠道,可以再開壹個渠道。

壹、最高法院關於相鄰通行權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從審判的角度對相鄰關系中的通行權作了壹些規定。

1.壹方必須經過相鄰方使用的土地的,應當允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壹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築物內歷史形成的通道。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清除堵塞物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支持。但是,如果有條件再開壹個渠道,可以再開壹個渠道。

第二,相鄰通行權糾紛的主要原因是什麽?

(1)由於互相爭吵和報復,鄰近的黨派之間的矛盾加劇了。相鄰方之間有矛盾或者關系不好,不及時解決,積怨較深,導致相鄰方相互仇視。只要涉及到對方的利益,馬上就會發生沖突。

(2)相鄰當事人法律水平有限,法律意識淡薄,對如何正確處理交通、排水中的相鄰關系缺乏應有的法律知識。當發生相鄰關系糾紛時,他們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壹位,把自己的觀點強加給相鄰壹方,從而激化矛盾。在大多數相鄰通行權糾紛中,土地管理權利人片面強調自己的有利觀點,對法律規定斷章取義,認為自己持有合法的承包地、林地或宅基地使用證,就享有對相應土地的合法專屬管理權,完全排斥相鄰當事人使用其土地通行的合理要求,從而引發糾紛。

(3)相鄰權糾紛本質上是物質利益糾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當事人提起訴訟大多是為了利益(不動產的相鄰權);其次,提起訴訟需要相鄰方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第三,絕大多數相鄰訴訟的當事人不願意放棄經濟補償或賠償。

第三,通行權與相鄰土地臨時使用權的區別。

1.第壹,相鄰土地的通行權壹般是長期的,但只是壹種通行性質,而相鄰土地的臨時使用則是壹定期限內對他人土地的臨時使用。

2.二是相鄰土地通行權壹般不需要訂立合同,而相鄰土地關系的臨時使用往往是相鄰雙方事先訂立,約定相鄰土地的使用範圍、期限和違約條件,使用後及時退出。

3.再次,相鄰土地通行權壹般是無償的,除非造成他人損失,相鄰權利人不必支付,在相鄰土地關系的臨時使用中,違約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不得剝奪相鄰權利人的相鄰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壹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房地產權利人建造、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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