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血液酒精含量小於20mg/100mL,不構成飲酒駕駛行為;
2、血液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
3、且血液酒精含量高於80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對酒後駕車的處罰如下: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壹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飲酒後駕駛、操作機動車的,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並處500元罰款;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其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醉酒後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暫扣六個月,並處二千元罰款。
綜上所述,酒後駕駛是指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醉酒駕駛是指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於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3-1條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犯前兩項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133條之二
妨害安全駕駛罪對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控制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駕駛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打架鬥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兩項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