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 * *有壹起房地產分割案跟* * *

* * *有壹起房地產分割案跟* * *

法律分析:以下關於* * *和* * *之間房產分割的案例可以參考。(壹)基本案情:原告鄧某蘭與被告鄧某玲是親兄妹,被告徐是被告鄧某玲的兒子。2009年,原、被告壹家的宅基地被征收,鄧某玲、徐某* * *獲得補償款6萬元。鄧某、徐某安置在某小區自建房屋,徐某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因被告人鄧某玲當時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告人徐年僅17歲,家庭經濟困難。徐將補償所得6萬元用於修建二樓土建部分後,無錢繼續施工。考慮到姐妹關系及徐年幼無力繼續施工,原告鄧某蘭考同意出資修建房屋三、四、五層及全屋水電安裝改造。2009年8月,房子建好,裝修完畢。原告壹直占有使用該房屋的三、四、五層,被告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壹、二層。2015年初,原告與被告徐發生矛盾,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達成協議。鄧某蘭出資的房屋金額(21.1385萬元)雙方認可,對此事不會發生爭議。但房屋所有權及原、被告份額未能確認。被告徐在原告外出期間更換了進入房屋的門鎖的鎖芯後,原告無法進出房屋。雙方存在爭議。房屋所在土地為國有拆遷戶安置用地,正在辦理相關土地房屋登記手續。

(二)判決結果:本案的焦點是爭議房屋的權屬問題。法院判決該房屋歸原告鄧某蘭、被告鄧某玲、被告徐所有。房屋三、四、五層歸原告鄧某蘭所有,壹、二層歸被告鄧某玲、徐所有,其中壹層大門、所有樓梯、屋頂歸原告鄧某蘭、被告鄧某玲、徐所有。被告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交通、居住行為,排除妨礙。宣判後,當事人沒有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條。

建設用地權利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04條

* * *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劃分方法。不能達成協議,且* * *部分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而減損價值的,應當分割實物;難以分割或者分割會使價值受損的,應當分割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 * *某人取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人應當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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