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網絡遊戲管理,規範網絡遊戲運營秩序,維護網絡遊戲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NPC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網絡遊戲R&D及制作、網絡遊戲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組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絡等信息網絡提供的遊戲產品和服務。
網絡遊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並獲取利益的行為。
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發行,網絡遊戲用戶以法定貨幣按壹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形式存儲在服務器中,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示的虛擬交換工具。
第三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絡遊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遊戲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網絡遊戲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以社會效益為優先,以未成年人保護為優先,弘揚反映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範,遵循保護公眾健康、遊戲適度的原則,依法維護網絡遊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和諧。
第五條網絡遊戲行業協會等群眾團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和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