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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工作能力的定義標準

無行為能力的定義是:

1,60歲以上老人;

2.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3.壹、二、三級殘疾的智力和精神殘疾人,壹、二級殘疾的肢體殘疾人,壹級殘疾的視力殘疾人;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能力喪失分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無行為能力是指法定勞動年齡以上的未成年人,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未滿16周歲,或者因殘疾、疾病等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法律依據

確定極端貧困者的措施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壹)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本辦法所稱的無行為能力:

60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壹、二、三級殘疾的智力、精神殘疾人,壹、二級殘疾的肢體殘疾人,壹級殘疾的視力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條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凈收入和轉移性凈收入。不包括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優撫養老金和高齡津貼。第十條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委會或者其他人代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本人工作能力、收入來源、財產狀況及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書面聲明、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辦理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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