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忠實協議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婚姻忠誠協議表達真實意思;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4.婚姻忠誠協議涉及雙方的合法財產。
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確立了雙方的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壹、簽署本協議的條件:
1.承包主體有兩個以上當事人的;
2.雙方必須“依法”訂立合同;
3.雙方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4、合同的成立要有要約和承諾階段。
二、簽訂協議的程序:
1.壹方當事人發出要約訂立合同;
2.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可以做出相應的承諾;
3.如果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4.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應當由當事人簽名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