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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降薪是否違反勞動法?

企業變相降薪是違法的。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由此可見,公司單方面降低勞動者工資,違反了未經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原則。

因為變相降薪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而法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需要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單位單方面變更是違法的。

雖然公司有權根據自身經營狀況自主管理公司內部事務,但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如果公司需要調整崗位、降低薪酬,應當與勞動者協商。除非能證明勞動者不勝任或者培訓後仍不勝任,公司可以對其進行崗位調整和降薪,否則就是違法,勞動者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壹般來說,降薪辭職的公司可以要求賠償。

如果公司惡意通過降薪迫使員工辭職,那麽員工辭職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比如公司強制調動崗位是違法的,員工不同意自動離職也是違法的。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員工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拒不支付,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公司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員工工資,但員工不接受並辭職,壹般無法獲得經濟補償。比如企業經過考核發現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會按照公司規定的流程對員工進行崗位調整和降薪,但員工不接受辭職,此時企業可以不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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