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糾紛的原因是什麽?
如果是權屬糾紛,屬於行政案件;如果是合同糾紛、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承包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那麽就是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壹)合同糾紛;
(二)侵犯承包經營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分配土地補償金額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解決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發生的爭議。承包土地的農民之間、承包土地的農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自治組織之間、農民與其他單位或個人之間都可能發生。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整。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事項外,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解決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再次發生爭議後,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協商談判,自行解決爭議。調解是指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約定的第三方進行溝通和調解,使爭議雙方自行達成解決爭議的辦法。
3.土地承包經營權多長時間?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壹條對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有不同的規定。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期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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