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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的訴因是什麽?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農村土地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那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糾紛的起因是什麽呢?我來給妳解釋壹下這個問題,希望能幫到妳。

壹、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糾紛的原因是什麽?

如果是權屬糾紛,屬於行政案件;如果是合同糾紛、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承包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那麽就是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壹)合同糾紛;

(二)侵犯承包經營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分配土地補償金額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解決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發生的爭議。承包土地的農民之間、承包土地的農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自治組織之間、農民與其他單位或個人之間都可能發生。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整。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事項外,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解決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再次發生爭議後,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協商談判,自行解決爭議。調解是指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約定的第三方進行溝通和調解,使爭議雙方自行達成解決爭議的辦法。

3.土地承包經營權多長時間?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壹條對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有不同的規定。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期可以延長。

以上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糾紛的原因是什麽”這個問題的答案。看了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這個相關問題應該有所了解。由上可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同糾紛需要具體分析,不能壹概而論。如果妳還有其他想了解的問題,可以找專業的律師,他會給妳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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