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認為,執行程序中增加被執行主體,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六條至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意見》第二十條關於規避制裁的規定,是指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執行法院可以依法追加變更被執行人,但沒有在執行程序中增加直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本案中,福成公司接受了興盛公司的財產和二輕大廈49%的權益,不符合執行機關直接決定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條件。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2)智敏子怡二號執行裁定書中,援引《關於規避制裁的意見》第二十條追加福成公司為被執行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程序不當。
借錢拒不還貸是犯罪嗎?
不,歸還貸款不是拒絕罪。
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NPC人大常委會《刑法解釋》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壹)拒報或者謊報財產,違反人民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秩序,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止人們查清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手段阻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
(七)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衣物、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借款應該不屬於以上八種情況,所以不構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全稱,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並且有履行能力、能夠履行的當事人的嚴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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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壹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