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所有權和公有土地所有權有什麽區別?
土地國有是壹部分勞動者分享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的壹種形式。與國家所有制相比,集體所有制的不同特點主要是生產資料公有制範圍的不同。
根據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土地屬於集體所有,除非按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此外,農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
土地所有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土地,這是土地所有權的法律表現。在社會主義公有制下,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兩者的區別如下:
第壹,主體不同
但國有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唯壹統壹的國家本身,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可以是鄉鎮、村和村民小組,分為三個層次的農民經濟組織。
第二,管理方式不同
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體現了國家的意誌和需要,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必須服從國家的利益,由國家管理。
第三,所有制不同
國家建設需要征用集體土地時,集體必須服從國家利益,不得阻撓。土地被征用後,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其所有權仍屬於國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裏的土地屬於國家。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
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