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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辯護律師需要滿足什麽條件?

1.委托書;2.律師事務所公函;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專用介紹信;4.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5.戶口簿或結婚證或親屬關系證明;6.律師執業證書。憑上述材料辦理會見通知,並將會見通知和介紹信提交看守所會見。第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違反羈押場所規定的信件、錢款和其他物品。不得將通訊工具交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準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或其他人員參加會見。律師可以帶1實習生參加會議。實習人員應提供《律師實習證》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證明。第七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譯人員的,應當事先征得辦案機關同意。會見時,應當向拘留所提交批準文件和辦案機關允許的翻譯人員的身份證明。第八條未經羈押場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拍照。第二節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第九條犯罪嫌疑人被辦案機關首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等重大復雜的二人以上案件,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在偵查階段,辦案機關在作出拘留、逮捕、延長拘留、變更強制措施、變更羈押場所、終止偵查、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等與案件訴訟程序有關的事項時,應當保障律師的知情權。第十條律師要求會見案件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辦案機關應當自收到律師會見請求之日起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會見的決定。辦案機關不批準會見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律師並說明理由。申請律師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復議。第十壹條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辦案機關壹般不派員在場。第十二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與案件有關的下列信息: (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涉嫌的犯罪行為;(三)犯罪嫌疑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四)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五)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六)采取強制措施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七)需要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條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提供下列法律服務: (壹)解釋、說明與案件有關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二)講解和解釋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的民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三)解釋和說明辦理本案可能適用的其他法律和有關規定;(四)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三節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第十四條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持律師執業許可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起訴意見書(含復印件)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安排羈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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