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作為辯護人的範圍
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第二,不作為辯護人的範圍
口頭決定為:刑罰執行,限制自由,限制能力,目前,伴隨利益,除了兩證,兩年,終身和家庭店。
1,“刑罰執行人”是指正在被執行或者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的人。這裏要註意兩點。第壹,正在執行的刑法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第二,被宣告緩刑或假釋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2.“自由被限制”是指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限制行為能力”是指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以上三種情況是絕對禁止的,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人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就不能委托其擔任辯護人。
4.“現在”
包括“公檢法、安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但不包括司法局的現職工作人員。這些人因為職務和工作關系,往往與辦案機關關系密切。為了防止這些人利用國家權力謀取私利,滋生腐敗和執法不公,他們不能充當辯護人。
5.“陪”是指人民陪審員。
6.“利益”是指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是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8.“兩證除外”是指被開除公職、律師證書和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的人員。這是2018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增加的規定,為了與律師法、公證法修正案相銜接,建立法律職業終身禁止制度。
“現隨利益”的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的,可以委托其為辯護人。
9.“兩年”是指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離開法院後兩年內,檢察官離開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註意對象有限,時間有限,身份有限。意思是兩年內不能在任何公安機關做律師。
10,“終身”是指法官等法院工作人員離開法院,或者檢察官離開檢察院後,不得擔任原法院、原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犯罪嫌疑人,排除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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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區別,也就是法官和檢察官回避的區別。法院人員的回避比較嚴格,包括父母,但是對於檢察官來說,如果辯護人是他的父母,他可以不回避。說明檢察院講究“孝道”,父母來單位做監護人,開“親情店”都是可以的。
此外,法官等法院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辭職也有例外,也就是說,除非是在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辯護,而檢察官的配偶、子女辭職也不例外,也就是說,壹旦成為檢察官的配偶、子女,被告人甚至是其監護人、近親屬都不能為其辯護,也不能開“家族店”,這從另壹方面說明了檢察機關的“鐵錚錚”。
(以上戲謔語僅用於記憶,並無其他含義。)
3.考試分析妳真的掌握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