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代理的申訴案件
1,刑事檢察案件被害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提起的申訴;
2、刑事被告人的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而提出上訴的;
3、被不起訴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
4、民事案件被告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有錯誤而提出上訴的;
5、行政案件的原告認為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生效裁定確有錯誤而提起上訴的。
二。刑事申訴代理律師與罪犯會見的規定
1.代理刑事申訴的律師要求會見罪犯時,應當攜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的授權委托書。代理申訴的律師會見罪犯時,應當向監獄提出申請,並提交上述證件。監獄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周內作出安排,並通知申請人;
2.律師會見罪犯,應當在監獄指定的地點舉行。律師不得私自向罪犯傳遞各種物品,不得向罪犯提供手機等通訊工具與外界聯系。如果律師在會見中違規,監獄可以向律師管理機構提出要求和意見。
三、在行政復議案件中,律師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確定行政復議案件負責人;
2.重視行政復議案件的管轄;
3.協助當事人收集必要的證據;
4.起草相關法律文件;
5、參加“庭審”,壹般適用行政復議書面“庭審”;
6、會同當事人研究行政案件涉及的行政規範。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文章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