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遵守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如果付款日適逢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支付。拖欠工資侵害勞動者權益,無論拖欠時間長短,都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重視並及時糾正短期欠款,避免造成嚴重的法律後果。
工資支付的法律規定:
1.工資支付期限: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工資支付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壹個月;
2.工資支付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通常在約定的日期內支付;
3.拖欠工資的法律後果: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可能需要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滯納金,並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4.勞動者維權途徑: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法院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特殊情況的處理:在企業破產、解散等特殊情況下,對工資支付的處理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即使是短期的五天違約,也構成違法行為,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引起重視,立即糾正,避免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