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1,規定了工程款優先支付。
根據《民法典》第807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明確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於抵押權等債權,同時還規定了優先受償的條件、期限和具體範圍。
2、不及時進行工程竣工驗收費用結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3.對實際構造者的保護
根據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原告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承包責任。”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的利息計算和支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利息。”
項目拖欠工程款怎麽辦?
可以采取訴訟的形式,具體來說:
1,訴訟時間的掌握
企業應選擇最佳起訴時機:拖欠工程款且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簽字蓋章後;建設項目發生違約或嚴重違約時。應及時、準確、堅決地采取法律措施,防止被動起訴。
2.提起訴訟的必要條件
(1)準確選擇被告。提起訴訟時,只要選擇了用人單位,就可以選擇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壹方,包括壹個或多個被告或兩個被告,而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是“支付能力”。
(2)證據必須充分。
由於工期長、投資大,施工合同多為隱蔽工程、專業性強,民法典之間的法律關系復雜,壹旦產生糾紛,業主往往以質量和期限為由進行反訴抗辯,增加了訴訟難度。因此,我們必須在訴訟前花最大的精力去收集、整理、分析證據,從被告和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向地進行綜合分析,做到“知己知彼”。
(3)索賠的範圍
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提供證據,法院支持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轉運、機器設備搬遷、材料零部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支出。
有關拖欠工程款的法律有《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建議施工方如果遇到拖欠工程款,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