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明碼標價的;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高於標價銷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四)無法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核定價格的相關資料的;
(五)擅自印制價簽或者價目表的;
(六)使用未經監督的明碼標價內容和方法的。
(七)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高於標價銷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四)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和“第十六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所稱違法所得,屬於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支付價格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
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費用難以查找的,應當責令公告查明。經營者拒絕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逾期不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款時,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明碼標價主要有三種:
第壹,銷售工業產品和食品使用價格標簽;
二是購買農副產品,副食品如蔬菜、水果、肉、禽、蛋等。並懸掛價簽或張貼價目表;
第三,部分大件商品以實物定價。
內容壹般包括商品編號、商品名稱、產地、商標、規格、等級、計價單位、購銷價格等。價格標簽應完整、準確、醒目、美觀、清晰、易懂、可用且有價值。價目表、價目牌和價簽的填寫、交換和銷毀由企業物價員統壹負責,其他人員無權更換或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