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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法律懲罰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法律懲罰

法律分析:

壹般情況下,拖欠農民工工資屬於勞動爭議,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賠償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如果存在轉移財產或者隱匿等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或者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勞動報酬,且數額較大的,就觸犯了刑法規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這時候就需要根據犯罪的情節來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以轉移財產、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或者有支付能力而未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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