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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制史“十二銅表法”的制定

法學家在羅馬法的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促進了羅馬法和羅馬法學的發展。

公元前1世紀,羅馬進入帝國時期。在帝國早期,法學家非常活躍,羅馬法理學的發展也進入了壹個繁榮時期。許多法學家還被皇帝授予了回答法律的權利,他們的回答成為法律的重要來源。法學家著書立說,解釋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學派,主要是普羅庫學派和薩比努斯學派。在此期間,出現了五位最著名的法學家:蓋尤斯、伯特·比格尼安、保羅、烏爾比安和莫迪斯提努斯。五大法學家的法律解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總結羅馬法學家的活動和職能:解答法律;參與訴訟;寫書站起來;編纂法典和參與立法活動。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為重建和振興羅馬帝國成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從528年到534年,先後完成了三部法規匯編。

首先是查士丁尼法典。這是壹本在公元528-529年編纂的法律匯編。它是通過對羅馬歷代皇帝頒布的詔令進行整理、審查和選擇而形成的。

第二,查士丁尼法律的壹般理論也被翻譯成法律的階梯。它的基礎是蓋烏斯的《法律階梯》,這是壹本解釋羅馬法原理的簡明法律教科書,也是官方指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私法”教科書。

第三,《查士丁尼法學理論匯編》也譯作《法學匯編》,編纂於公元530-533年。這是壹本法律著作匯編,分門別類地收集、整理、摘抄了羅馬著名法學家的理論著作和法律解答,所得全部具有法律效力。

公元565年,法學家還收集了公元535年至565年查士丁尼皇帝統治期間查士丁尼頒布的168條法令,被稱為“查士丁尼新法”。

上述四部法律匯編在12世紀被統稱為“國家法律全集”或“民事法律全集”。《國家法律全集》的出版標誌著羅馬法已經發展到最發達和最完整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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