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網絡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1.建立國家網絡安全的壹系列基礎制度。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和基礎性的特點,是推進工作、鞏固能力、防範重大風險所必需的。
2、明確部門、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3.規定國家網絡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主要指導思想和理念;
4.將成熟的政策、法規、措施上升為法律,為政府部門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體現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要求;
二、建立網絡安全立法的意義:
1,提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相當於壹部小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讓後續的相關規則和標準有了上位法。
2.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出要求,針對部分企業肆意停止服務或依靠壟斷優勢敲詐用戶、隨意收集用戶信息的問題。
3.在實名制的基礎上,規定了反恐法確立的壹個電信用戶,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業務的實名制要求,但這個實名指的是“前臺匿名,後臺實名”,不影響用戶隱私。
4.規範了重要網絡安全信息的發布服務。現在很多企業或機構都在發布漏洞、安全事故等信息,壹些虛假信息造成了廣泛的不良影響。國家將制定這方面的法規;
5.明確網絡經營者的執法協助義務是國際慣例,但我們以前更依賴“紅頭文件”,這種情況會改變;
6.從法律層面,清除網上非法信息,使國家互聯網管理制度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7.建立了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制度,特別規定了運營商的強制性義務,並授權主管部門進行監管;
8.建立了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通報和應急響應體系,有利於解決現有的多部門發布預警通報、應急預案體系不完整、不協調等問題;
9.建立了通信管制系統,以支持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但同時通信管制的權限嚴格限於國務院;
10,進壹步理順了網絡安全工作體制,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壹條為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