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種情況:
1.欠金融機構或個人的錢將被凍結。法院可以直接將輸入該人名下的所有銀行卡內的現金全部劃走,支付給債權人或其他機構。
2.因信用原因,被國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銀行卡不會被凍結。但是影響很大。
銀行卡詐騙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不法分子通過網絡、短信等各種手段,騙取持卡人的賬號和密碼,造成持卡人和發卡機構的資金損失。主要手段有:
開假的銀行網站或者假的購物網站。
利用電腦病毒作弊。
使用手機短信發送器向不特定的社會群體發送虛假信息。
直接在ATM機上安裝微型攝像裝置,或者用高倍望遠鏡在ATM機不遠處窺視。
通過虛假電話銀行,誘導客戶輸入個人信息,盜取客戶銀行卡賬號和密碼。
偽卡詐騙
偽卡詐騙又稱克隆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偷窺、錄像、記錄磁卡信息、安裝偽信用卡設備等手段竊取卡號和密碼,然後復制偽卡,再用偽卡進行消費或取現。
以辦理銀行透支信用卡為名進行詐騙。
ATM機上的作弊卡。
不法分子對ATM機做了手腳,試圖讓取款人的銀行卡插入ATM機後被“吞掉”,然後用各種手段騙取密碼。客戶離開後,嫌疑人迅速上前將“被吞”的銀行卡從ATM機中拔出,盜走資金。所以日常生活中要註意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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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差額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