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是指故意捏造、散布壹些虛構的事實,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本罪的構成要件,明確了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和客體要件,還規定了客觀要件的內容:必須有捏造部分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必須是編造的,虛構的。即要求“要分發的內容不得客觀存在”。如果要傳播的內容是客觀事實,即使損害了他人的人格,也不構成本罪,屬於名譽侵權行為。應該有散布和捏造事實的行為。誹謗是針對特定的人。誹謗罪的構成除了上述要件外,還必須是“情節嚴重”,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列舉什麽樣的情節是“情節嚴重”。對於“情節嚴重”,壹般理解為手段惡劣、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情形。
壹、如何防範網絡犯罪的危害
1.完善網絡犯罪的刑事立法
網絡犯罪立法應針對網絡社會的開放性和網絡犯罪的隱蔽性。在明確網絡管理部門、網絡提供者、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保護網絡安全的權利和義務的同時,準確區分網絡犯罪與非犯罪的界限,規範網絡管理措施,加大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從業者的責任和義務,嚴懲反政府、反社會、惡意破壞、金融等方面的網絡犯罪。
通過完善網絡犯罪立法,可以引導網絡社會各界提高對網絡犯罪危害性的認識,自覺以網絡法律和自律規則作為網絡行為的準則,加強網絡管理和網絡行為的規範,充分保護網絡合法行為者的合法權益,從而達到預防和懲治網絡犯罪的目的。
2.改進網絡技術和設備。
現實中,網絡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網絡系統自身的缺陷實施網絡犯罪,因此網絡系統所使用的工具和硬件的質量直接決定了網絡安全的防禦能力。我們必須加大對中國網絡防禦技術和裝備的研發投入,特別是加密、數字簽名、認證、審計、日誌、網絡監控和安全檢查等網絡技術,路由器、安全網關、防火墻、超級服務器等重要網絡設備,以及中文操作系統等計算機軟件。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