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時效的構成要件
1,肯定有索賠。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就不可能適用訴訟時效。
2.肯定有妳懶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實際上是為了保護義務人。權利人在壹定期間內緩慢行使權利,且無其他原因中斷或者中止訴訟時效的,發生法律效力。
3.妳懶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導致時效期限屆滿。屆滿有時被稱為訴訟時效的終結和訴訟時效的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利自動消失。如果有中斷或者中止訴訟時效的事實,訴訟時效可以“延長”,即中斷時可以重新計算,中止時可以在中止期間解除後繼續計算。
第二,民事訴訟時效屆滿
當民事訴訟時效已過,權利人還可以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但如果對方以民事訴訟時效提出抗辯,權利人將失去勝訴的權利。
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過程中,發現案件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但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因而無法向當事人說明、指導或引導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更不用說直接援引訴訟時效制度,以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