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5號文)近日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支持光伏扶貧規範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8號文)以及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等,已經下發文件規定光伏項目用地。正是由於我國特殊的土地制度和政策,場地租賃可能成為光伏發電項目的重要風險點之壹。
首先,租期最長20年。5號文對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土地出讓金作出特別規定,即項目使用戈壁、沙漠、草原等未利用土地的,允許以租賃方式取得不占用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部分土地。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是20年,光伏項目的運營周期可能會超過這20年。為了使場地的租賃期限覆蓋項目的持續時間,當事人可以通過嵌套兩份或多份租賃合同來實現。
其次,禁止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8號文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發展光伏發電項目”。雖然該意見的效力層級僅為部門規章,但考慮到耕地的特殊性和“禁止”等苛刻字眼,占用基本農田的交易行為將面臨無效的法律風險。
值得註意的是,我國空間權立法的缺失可能成為影響光伏項目運營的不確定因素。光伏發電是基於太陽能的,所以光伏方陣需要對其對應空間內的光照享有獨占權,即兩個光伏方陣不能同時存在於同壹範圍內的地上空間。在現有法律制度下,光伏運營者享有的租賃債權無法提供上述排他性的權利保護。光伏發電還是壹個年輕的新興產業,我國電力行業市場化程度較低。隨著光伏技術的不斷成熟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推進,空間權立法缺位的風險有望最終浮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