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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官如何訊問原告和被告?而雙方是怎麽爭論的?民事案件

舉行庭審/聽證會

具體步驟

首先,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同時,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專家證人和檢查人員提問。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以下順序進行:(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第五,評論和句子。法庭辯論或者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鑒定室進行評議,並作出判決。

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上或準司法機構面前進行的辯論。這是案件審理的必要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訴囚犯,或為他們辯護,或在特定案件中決定適用的法律。法庭辯論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控辯雙方既要遵守壹般的辯論和論證規則,又要遵守許多司法領域特有的技術規則。

辯論順序

壹是公訴人發布公訴;

二、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3.被告為自己辯護;

第四,防守方防守;

五、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問題。

擴展數據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的階段。主要方式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判是原則,不公開審判是例外或補充。

以民事訴訟為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可見,離婚案件壹般公開審理,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決定權在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庭審中,可能會有不願意公開的個人隱私和情感內容。所以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壹般會允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試用?百度百科-法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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