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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國家法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9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李鵬總理

1998 1.7

國務院關於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

修改內容

國務院決定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和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下同)。”

2.第三條修改為:“電力設施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三。第四條修改為:“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

本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並采取適當措施制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4.第八條第壹項修改為:“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設施;”

本條第二項增加“貯灰場”。

五、第九條第三款增加“反應器”。

本條增加壹項,作為第四項:“電力調度設施:

6.將第十條中“導線橫向延伸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面積”修改為“導線橫向水平延伸形成的兩個平行平面內並垂直於地面的面積”;“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修改為“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的地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

7.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安全運行的;”

本條增加壹項,作為第五項:“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8.第十四條增加壹項,作為第十壹項:“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9.第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刪除本條第五項。

10.第十九條修改為:“未經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設備。”

十壹、刪除第二十條。

12.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壹條,修改為:“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穿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區域;

十三、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公共工程、城市綠化等工程中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電力設施。

十四。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

本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電力企業應當修剪或者砍伐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和竹子。”

十五、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三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1.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運行,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2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危及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罰款。”

十六、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十七、刪去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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