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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和施工單位是壹樣的嗎?如果不是,他們是什麽關系?

從法律上來說,就不壹樣了。建設單位是工程建設合同的相對主體:發包人是獨立的,建設單位是承包人。應該是獨立的責任主體。

但在實際操作中,兩者往往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系。即後者是前者的子公司,後者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可以將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人,承包人將工程發包給建設單位。也就是轉包。這是中國基建普遍存在的現象。

本案中,第壹用人單位與第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第二用人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雖然第壹雇主和施工單位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但是如果施工單位出了事,第壹雇主還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施工承包商按時進入施工現場。根據《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賠償。

(2)承包人提供優質材料和設備,因所提供的材料和設備質量存在缺陷,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3)檢查工程質量和進度。《合同法》規定,發包人可以在不幹擾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隨時檢查作業進度和質量。

(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規定,建築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施工圖規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

(5)支付價款,接受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人應當將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並付款後及時交付,以發揮建設工程的效益。

有責任

雇主雇用壹名工程師,並委托他全權履行雇主的合同責任。

發包人和工程師有責任劃分平行承包商和供應商的責任界限,對這方面的爭議做出裁決,協調他們的工作,並承擔管理和協調失誤造成的損失。

為承包商及時履行合同做出必要的決定,如遵循指示、履行各種批準程序、做出認可、回復指示、完成各種檢查和驗收程序。

提供施工條件,如及時提供設計資料、圖紙、施工場地、道路等。

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及時接收已完工的工程。

根據分析,雇主和工程師協調每個承包商和供應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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