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交通法規。司機不遵守交通規則的典型行為包括超速、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載超限、闖紅燈。行人不走人行道,不違反規定橫穿馬路。遵守交通規則是對行人最好的保護。行人過馬路時,應走人行橫道、天橋和地道。行人不得跨越或者倚靠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接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學齡前兒童、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士出行應有人帶領。嚴禁在高速公路上兜售物品和賣報紙。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行人過路口或者過馬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聽從紅綠燈的指揮,過沒有紅綠燈或者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過沒有過街設施的馬路,確認安全後通行。行人和機動車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報警,並記下事故車輛的車牌號,等待交警前來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二條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或者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要按照紅綠燈走;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道路,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行。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