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雖然微信的用戶名可以隨意更改,但在案件中,只要確認借款人是被告就足夠了:1。在訴訟過程中,提供充足的微信聊天記錄,最好包括對方提供的照片、身份證號、手機號等個人信息;2.法院根據上述個人信息線索核實被告戶籍信息後,依法送達對方的起訴狀等應訴材料也已由對方合法簽收;3.雖然對方拒絕出庭,但對方在收到起訴狀等應訴材料後,並未向我院提出任何抗辯。第二,如何核實微信的交易記錄。但經法院核實,只要發生“微信紅包”交易,就有三條信息可供比對:1。按照“登錄微信→錢包→微信紅包→紅包發放→選擇年份→點擊每條記錄”的方法,可以調出微信紅包記錄;2.按“登錄微信→錢包→交易記錄→點擊每條記錄”調出微信所有交易記錄;3.如果通過微信的快捷支付功能支付“微信紅包”,會有相應的銀行交易記錄。在壹起典型的網絡支付形成的借款糾紛案件中,雖然微信支付產生的債權壹經確認即可受到法律保護,但與當面交易相比,網絡交易的證據形式難以保全、用戶身份難以確定,對當事人舉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這類證據時,也註重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和關聯性。但由於網絡信息的虛擬性,單純的網絡信息往往不足以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需要結合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的身份、交易歷史等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