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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建築安全檢查標準應該受到什麽樣的法律制裁?

第五章處罰規則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規定,建設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建築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建築活動,且未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違反本規定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施工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於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壹)項行為的,建設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暫時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建築活動的,責令停止在建工程施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活動的,責令停止在建工程施工,限期辦理延續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令第號。建設部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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