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法》規定:
(壹)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所列行為之壹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二)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沒收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四)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召回已售出的食品,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五)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召回已售出的食品,並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六)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生產經營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八)違反本法規定,定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簽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未標明或者虛假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等規定事項,或者違反規定未標明中文標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未將因病不得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調離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或者因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