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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法定財產權的後果

法律主觀性:

壹、侵犯法定財產權的後果

當事人違反物權法定原則,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其行為無效。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民事後果是物權的設立無效。當事人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民事法律行為並不都是無效法律行為,這種行為的後果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如果!SupportLists]1,[endif]法律對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效力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

【如果!支持列表]2。【endif】法律雖未具體規定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效力,但當事人對物權類型或內容的約定違反法律中禁止性規定的,原則上應認定該約定無效。

【如果!支持列表]3。【endif】當事人之間創設物權的法律行為,不具有創設物權的法律效力,但符合其他法律行為要求的,該法律行為在當事人之間仍然具有效力。

二、法定物權的主要內容

至於物權的取得方式、變更方式、效力、保護方式,不屬於物權法定原則的壹部分,可以協商約定。所謂物權的種類,其實都體現在物權的名稱上。創設壹種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類型,實際上是獨立創設壹個新的物權名稱。比如,我國法律目前沒有典權的規定,而是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典,壹方通過協議取得典權,就是通過創設壹個新的物權名稱來創設壹種物權類型。所謂物權的內容,即物權的權能,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每壹項物權在這方面的內容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當事人不能隨意創設或變更。例如,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所有權不包括處分權,這就意味著物權的內容產生了。又如,當事人通過抵押合同約定抵押權人享有抵押財產的占有和收益,但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人不享有這些

此外,物權法定應僅限於民商法,排除其他法律。

三、法定財產權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又稱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只能依法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也不得改變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式。物權法定主義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被認為是物權法構建的重要支柱之壹。研究物權法定原則,探索其內涵、存在基礎和發展趨勢,無疑對我們今天的物權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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