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是用人單位的責任,但是如果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追償。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2.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3.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雇主責任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雇主責任的法律特征;
(1)侵權責任發生在工作過程中,對人造成損害;
(2)行為人與責任人分離;
(3)行為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不同於監督管理不善的責任人的行為;
(4)責任人的過錯和行為人的過錯具有不同的作用。
綜上所述,在工傷事故中,除了交通事故,其他事故都是不分責任的。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使因員工違反操作規程發生工傷,用人單位也應承擔工傷賠償。已被認定為工傷事故的,主要責任是企業;賠償主體是企業和工傷保險機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職工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