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壹條。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內容壹致。使用數據、統計、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引用的廣告應當真實、準確,並標明出處。引用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的,應當註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2)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或者其他醫療機構相比,在療效和安全性上的差異;(四)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壹致,並明確標明禁忌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明確標明“本廣告僅供醫療、藥學專業人員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明確標明“請按照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推薦個人使用的醫療器械廣告應當明確標註“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中有禁忌內容和註意事項的,廣告應當明確註明“禁忌內容或者註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的;(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宣傳的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四)與藥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明確表示“本品不能代替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壹條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利用科研機構、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3)說明效率;(四)違反安全使用規則的文字、語言或者圖片;(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