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攜帶的物品,如國家明令禁止攜帶的物品、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物品、管制刀具(含陶瓷刀)等,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2.攜帶的物品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要求,安檢部分應當帶回、暫存、廢棄。
(1)帶回——旅客攜帶的違禁物品由送站人員帶回。
(2)暫存——旅客禁止攜帶的物品,親友不能帶回的,可由安檢現場暫存,期限壹般為壹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他們可以向臨時存放地點申報。暫時存放時間沒有法律規定,壹般由安檢單位和公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報上壹級主管部門批準。
(3)放棄——主要是因為旅客攜帶的違禁物品不能被親友帶回,又不想改變運輸方式運輸違禁物品,價值不大,所以選擇放棄。
3、乘客放棄非法物品。
(1)非法物品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2)嚴禁攜帶的非法物品,壹般經公安部門確認後,由保衛部門保管,保管期限壹般由公安部門和保衛單位共同制定,並報壹級主管單位確認。壹般是半年或者壹年左右;
4.儲存期滿後銷毀。安檢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頁面報告報公安部門和上壹級主管部門批準,並核對、清點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和存放時間;如有出入,公安和上壹級主管部門應* * *追究相關責任或依據法律依據進行查處(處理很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第三十三條凡攜帶《禁止旅客攜帶或托運物品》中所列物品的,應告知旅客可作為行李托運或交給非值勤人員,以防來不及辦理托運。安檢部門按規定辦理手續後移交給機組,送回目的地。不能按上述方法處理的,由安全部門代為保管。安檢部門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超過30日未領取的,應當及時移交民航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