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對經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違法行為,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執法人員應當在7日內制作詢問筆錄,並收集其他相關證據。
3.審批:違法行為調查完畢後,執法人員提出處理意見,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和執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核,再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4.告知:擬給予處罰的,執法人員將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具體處罰內容告知行政相對人,並有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請聽證機關審理。
5.聽證: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舉行聽證;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6.處罰決定:行政執法主體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送達:行政處罰及處理決定書應當送達行政相對人。
8.違法當事人在三個月行政訴訟期間屆滿當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或者行政機關可以中止或者停止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待二審結束後(具體時間無法確定)再啟動強制拆遷程序。
9.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法進行提醒,應當自收到提醒之日起10日內履行。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要求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