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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不能拆除的幾種情況

下列違法建築不得拆除:

1,影響建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如果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拆除,會影響建築物和建築物主體結構的安全。或者建築物整體拆除會影響相鄰建築物和建築物主體結構的安全。在這種情況下,違法建築可以不拆除;

2、現有技術條件不能拆除。由於壹些特殊建築,或者處於特殊地理位置的建築,以及現有的拆除技術條件有限,違法建築無法拆除,或者無法拆除;

3、拆除違法建築可能嚴重損害公眾利益。壹些違法建築在拆除後可能會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在拆除後導致壹些不可逆的嚴重後果。在這種情況下,違法建築可以不拆除;

4.通過補正或者補辦手續,由“違法建築”變為“合法建築”的,不得拆除涉案建築。

違法建築主要包括:

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

4、建設後臨時建築超過有效期尚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

5、通過偽造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的建築物。

綜上所述,拆遷不拆遷會對公眾* * *利益造成極大損害;現有拆遷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無法拆遷的;局部拆除影響建築物、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或者整體拆除影響相鄰建築物、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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