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承擔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負責全市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賠償,負責烈士褒揚,申報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申報市級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保護單位;組織指導本市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幹部、轉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役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審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費和護理費的調整;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和協調全市軍供站和軍交接收站的工作;並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
(五)制定全市救災政策;組織和協調救災工作;組織建設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負責組織核查,統壹發布災情;管理、分配和監督救災資金和物資的使用;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制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
(六)牽頭制定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擬訂全市城鄉基層自治組織和城鄉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制定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建的申報工作;負責全市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管理;負責縣市行政區域邊界糾紛的調查和調解;承擔毗鄰城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管理以及邊界糾紛的調解工作。
(九)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進地名標準化;指導和驗收市區的城市街路標誌,指導縣級民政部門設置管理街路、路牌等地名標誌;管理地名檔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詢服務。
(十)擬定全市社會福利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的管理和銷售;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和引導社會捐贈;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壹)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全市涉外、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全市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港澳臺和華僑的收養登記;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的審核申報;指導管理婚姻、殯葬、收養和救助服務機構。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的規定,推進社會工作人才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管理國家、省、市民政資金,指導和監督民政資金的使用。
(十四)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