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及房產繼承的案件比例高,矛盾容易激化。這裏的房地產主要是指不動產。由於不動產形式多樣,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且多數單獨立遺囑人對相關法律規定並不完全了解,很容易造成涉案不動產遺囑在內容和形式上的缺陷。而且就目前中國房地產的發展趨勢來看,房地產的價值通常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的,房子的價值過大,容易引發矛盾。當事人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很難在遺囑中達成壹致。
(四)對於不涉及再婚且有血緣關系的繼承案件,調解的可能性較大。雖然存在較大的利益糾紛,但當事人之間多為血緣、姻親關系,基於家庭倫理的調解更容易被當事人接受,因此這類案件多以調解方式解決。
(5)部分被繼承人與繼承人家屬關系復雜,缺乏親情,導致訴訟分歧較大。離婚、喪偶、再婚等涉及的壹些當事人。,往往涉及到親生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甚至親生子女與繼子女之間的繼承問題。喪偶再婚繼承糾紛往往涉及到已故配偶遺產的分割,使得糾紛涉及面更廣,財產分割難度大,案件調解難度更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