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統壹印制,由經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出具。
《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統壹印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編號。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依法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
填寫內容:自填表格壹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寶寶姓名、寶寶註冊地址、媽媽居住地址、床號等。如果第壹次去醫院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用小名代替(壹般醫院要填“某某之子,某某之女”這幾個字)。出生3個月內,到自己生孩子的醫院,換取正式的出生證明。正式的出生證明需要寫明孩子的正式名字,壹旦打印出來就很難更改。
註意事項如下:
1,填寫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內容部分由醫生填寫,部分由個人填寫(填錯可劃掉重寫)。填好後,可以換正式的出生證明;
2.領取出生醫學證明後仔細檢查。如發現填寫有誤,應及時向醫院申請續展。“出生證明”全是機器打出來的,內容“原則上不能更改”;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合法憑證,應妥善保管;
4.為保證《出生醫學證明》的有效性,印章晾幹後應妥善保存,不得折疊、撕毀、過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