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兵役登記工作。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每年組織兵役登記信息核查,會同有關部門對公民兵役登記情況進行核查,確保兵役登記及時、信息準確完整。
《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及時發布兵役登記公告,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單位、本行政區域內12、318年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進行首次兵役登記。公民首次兵役登記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采取網上登記的方式。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可現場報名。本人因身體殘疾、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獨立完成登記的,戶籍所在地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本人完成登記。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首次進行兵役登記的男性公民應當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準服兵役,並在公民兵役信息中註明,發給兵役登記證。有嚴重身體缺陷或者嚴重殘疾的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免除兵役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準;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不準服兵役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根據司法機關提供的人員名單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