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
債權讓與的內部效力是指債權讓與在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的法律效力。這主要體現在:
1.債權從轉讓方轉移到受讓方。如果全部轉讓,受讓方取代轉讓方成為合同關系的債權人,轉讓方脫離原合同關系;如果是部分轉讓,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同壹債權人。
2.轉讓方應向受讓方交付全部債權證明文件。告知受讓方債權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以主張的抗辯和債權的擔保等主張債權的所有必要信息,轉讓方占有的所有抵押物和文件也應交付。
3.轉讓方將債權轉讓給受讓方時,抵押權、留置權、定金債權、擔保債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附屬於主債權的權利也隨之轉讓。但是,從屬權利專屬於債權人本人的除外。
4.轉讓人應當對轉讓的債權的瑕疵承擔責任。債權以出售或補償方式轉讓的,轉讓方對轉讓的債權享有消極權利。
但是,壹些內部行為(如壹些規章制度、決定等。)超過壹定範圍後就失去了法律認可的約束效力,也就是說人們要按照法律辦事,必須服從。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就是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所以受法律保護。1,法律效力,
2、法律的範圍。包括:
(1)時效是指法律生效的時間和結束的時間;
(2)空間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區域(包括領海和領空)。壹般國家法律適用於全國,地方性法規只在本地區有效;
(3)對人的影響是指法律對誰生效。如果有些法律適用於所有公民,有些法律只適用於部分公民。
3.壹般來說,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狹義上也稱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或適用範圍,即法律對誰、什麽、何地、何時具有約束力。本章所說的法律效力是狹義的法律效力。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判決、裁定、逮捕令和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4、法律對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采取了四項對人的效力原則:
(1)人道主義,即法律只適用於本國公民,無論他們是在國內還是國外;非公民即使在本國境內也不適用。
(2)屬地主義,法律適用於國家管轄區域內的所有人,無論是否為公民,都受法律的約束和保護;不在自己國家的公民不受自己國家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3)保護主義,即以維護國家利益作為是否適用國內法的依據;任何人侵犯其國家的利益,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都將受到該國法律的追究。
(4)屬地主義占主導地位,個人主義和保護主義相結合。這是近代大多數國家采用的原則。我們國家也是如此。采用這壹原則的原因是,我們不僅要維護我們自己的利益和維護我們自己的主權,而且要尊重其他國家的主權,並照顧到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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