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憲法法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它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2.衛生法衛生法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關於衛生的專門法律,效力低於憲法。
三。衛生行政法規衛生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的有關衛生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低於衛生法律,是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各項衛生行政法規的依據。
四。地方衛生法規地方衛生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會城市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但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動詞 (verb的縮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和發布的有關當地政治、經濟和文化管理的法律文件,其中涉及衛生領域的法律規範屬於衛生法的淵源。
六、衛生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制定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的衛生行政法規。
七、地方衛生法規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和發布的與地方衛生管理有關的衛生法律文件。當地的衛生法規只在這個地區有效。
八。衛生標準衛生標準、衛生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也是衛生起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國家級和地方級。前者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頒布,後者由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頒布。
九。法律解釋法律解釋是指國家機關對具體法律規範的內容和含義所作出的解釋。我國的法律解釋是從主體地位及其效力來劃分的,主要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X.國際衛生條約國際衛生條約是指我國與外國締結或我國已生效的有關衛生的國際法規範性文件。例如國際衛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