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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不直接起訴,發律師函?

之所以發律師函而不直接起訴,是因為律師函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等多種作用。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披露和評價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和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

律師函具有以下功能:

1.敦促其履行合同的正式信函:

在事實清楚的拖欠貨款等糾紛中,如果對方行為不履行或者已經侵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可以由律師出具律師函,提醒對方其行為不當,督促其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並告知其不支付貨款將承擔的法律制裁。在這類案件中,律師函可以縮短糾紛解決的時間,節省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時間。

2.訴訟時效的中斷:

律師的委托書是受委托人的委托,體現委托人的意誌。在糾紛訴至法院和仲裁前,有證據證明出具了委托書,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

3.達成庭外和解協議:

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訴訟因為結算時間長,客戶流失,影響企業形象,不是最好的解決方案。如果通過出具律師函的方式向對方澄清相關事實,並提高問題的嚴重性,對方可能會考慮通過訴訟解決不良後果,有可能達成庭外和解協議,順利解決糾紛。

4.終止合同的通知:

通過出具律師函的方式,可以在通知到達時告知對方解除合同。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5、停止非法侵害:

可以通過發律師函的方式警告壹些無良企業或人員停止違法侵權行為,如詆毀企業商譽、詆毀相關人員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壹)回答法律咨詢,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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