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幾個原因。1.MLM利用了人類貪婪的弱點。因為大多數人對MLM組織了解不夠,法律意識淡薄,而且都有不勞而獲,輕松賺大錢的想法,而MLM組織正是利用了人性的這壹弱點,使得越來越多的人落入傳銷陷阱。2.MLM已經形成了壹套非常“完美”的洗腦流程。“洗腦”是壹種精神控制的形象,目的是全面改變和控制壹個人,讓被洗腦的人成為被操縱的工具。被洗腦的人不僅僅是工具,他還可以去給其他人洗腦,無限復制洗腦程序。3.定罪起點太低,法律法規相對滯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構成傳銷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必須是傳銷組織中的三級以上,從業人員30人以上。然而,在查處傳銷過程中,獲取“發展30人”的證據極其困難。為了避免打擊,很多MLM組織都把原來幾十人的培訓改成了壹對壹的內部培訓,不超過6人聚集,達到30人組織就要解散。因此,針對這種情況,有關部門專家建議修改刑法中傳銷犯罪的定罪條款,降低處罰門檻。4.缺乏打擊傳銷的專門機構,相關部門各自為政,沒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機制。目前對傳銷的打擊主要由工商行政處罰和公安刑事追訴兩部分組成。前者依據的是《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但由於工商部門沒有調查權,調查取證非常困難;後者的依據是《刑法》第224條。但根據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組織者至少要3級以上,30人以上。定罪起點過高,導致刑事責任追究困難。5.相關部門的執法司法工作跟不上傳銷組織方式和形式的不斷變化。MLM的員工知道如何與時俱進,他們不斷地重塑自我。執法者和司法者如果不能與時俱進,改變工作方式,就很容易逃脫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禁止MLM條例》
第壹條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業務發展者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並支付被發展人員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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