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稱:“《反虐待動物法》專家提案正在向社會征求意見,建議對非法食用、販賣貓肉、狗肉者最高可處5000元罰款、15日拘留,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反響。”對此,人們有很多討論。支持者主要認為動物也有生存的權利,人應該保護自己的生命權。反對者主要基於幾個觀點:壹是立法保護的公平性不足。對於草案來說,只有少數動物受到保護,但大多數動物沒有。第二,即使是壹些法律草案中保護的動物,也是根據不同用途而有所不同,不能壹刀切。第三,我國的風俗習慣,尤其是各地的風俗習慣不統壹,這個法律不符合我國的社會現狀。
近年來,要求制定反虐待動物法的呼聲越來越高。直接原因是網絡上虐待動物的視頻越來越多,讓大眾感到道德上的憤慨。在法律限制自由的原則中,有壹條叫做“冒犯性原則”,即法律可以基於壹些冒犯社會公共情緒的行為來限制自由,比較典型的就是對色情、淫亂行為的限制。反虐待動物法的倫理價值也基於此。
《反虐待動物法》制定的另壹個有利基礎是,類似的法律在壹些大陸法系國家已經出現,如德國。這對於屬於大陸法系的中國來說,是壹個非常好的借鑒。因此,從法律移植的角度來看,《反虐待動物法》的移植似乎可以更好地融入現行法律體系。
但從法律移植的角度來看,這種移植不壹定符合中國國情。中國地大物博,民族眾多,文化差異很大,很難概括人與動物的關系。同時,西方國家的貓狗寵物文化有著很深的淵源,而中國起步相對較晚,人們對這種觀念的接受程度還不得而知。所以,壹蹴而就是不可行的。
就價值觀而言,似乎世界各國都基本達成了對“天賦人權”的認識,並能從理性的角度為其制定法律保護。但是,關於動物生存權是否是自然賦予的,並沒有太多的觀點和結論。因此,對於屬於從理性出發立法的大陸法系國家的中國來說,這種立法是否符合自身的理性還有待商榷。
從微觀立法技術上看,《反虐待動物法》專家提案中有兩個核心概念,這場爭論是我們分歧的關鍵。第壹,什麽是“動物”?立法對需要保護的“動物”概念非常模糊。為什麽動物不能被平等對待?如何解釋依據立法區別對待動物是理性的?其次,如何定義“虐待”?吃動物算虐待嗎?還是殺了他們很殘忍?從虐狗虐貓的視頻來看,人們對這部法律立法的呼聲顯然是基於後者。因為這些視頻太“血腥暴力”,挑戰公眾情緒。但當然,“殘忍”的定義是另壹個問題。
價值觀的沖突和立法技術的缺陷,反映了反虐待動物專家建議稿的社會差異。在此基礎上,筆者建議可以從“民情”的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從禁止“暴力”的角度來解決。動物能不能吃,為什麽要有選擇地保護動物,由於國情和文化,存在合理性和立法技術的問題,不必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