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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權歸誰,法律為什麽要考慮10歲以上孩子的意見?

您好,根據您問題的描述,《民法典》第1084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最終是以有利於子女成長為原則,體現了對未成年人自由和天性的尊重,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其權益。第壹,對於哺乳期的兒童(司法實踐中,“哺乳期的兒童”通常理解為兩歲以下的嬰兒)。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和《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44條規定,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父母雙方約定不滿兩歲的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支持。二、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首先應該由父母決定和誰壹起生活。如果雙方未能就子女撫養達成壹致,法院應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綜合考慮雙方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作出妥善裁決。三、對於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母不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壹致的,應當尊重子女的真實意願。但是,並不意味著八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和誰壹起生活。壹般只有在父親和母親爭奪撫養權,雙方都有條件撫養孩子的情況下,法院才會考慮孩子的個人意見。離婚對孩子的影響很大,要多考慮,尊重孩子的意見。【法律依據】民法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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